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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5

中国裁判文书网

诚鹏欣公司提交书面看法称,年月日,诚鹏欣公司与三友公司签定《航次租船合同》。“新三友”轮依约将涉案货色由椒江锚地运输至汕头港。月日,“新三友”轮抵达汕头港,该轮接口岸安排通知,打算进靠港务二公司船埠卸货。同日,三友公司通知诚鹏欣公司,靠泊打算打消,并提出因该轮下一航次船期严重,要求诚鹏欣公司尽快联系泊位并领取运费。诚鹏欣公司与亿通公司及松泰公司联系后得知:松泰公司主意涉案货色因上一运输船舶“亿通”轮缘由,价值大幅下降,在其与“亿通”轮谈妥补偿方案前不接管涉案货色。且松泰公司通知口岸安排,在胶葛处理前暂不放置“新三友”轮进港功课。此后,三友公司多次向诚鹏欣公司发函,要求尽快放置泊位并领取运费、滞期费。诚鹏欣公司亦将全数函件转发松泰公司,并敦促其尽快放置靠泊。另,诚鹏欣公司至今未收到涉案航次运费。综上,诚鹏欣公司在《航次租船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具有,“新三友”轮滞期费与诚鹏欣公司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诚鹏欣公司的好处。

三友公司质证认为,对一《律师函》的实在性及联系关系性不予承认;对二《回函》的实在性予以承认,但对函件内容不承认;对三《商务函》的实在性、性及联系关系性均予以承认,但对松泰公司的证明目标不予承认。

上诉人汕头市松泰燃料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无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原审被告天津诚鹏欣商贸无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鹏欣公司)航次租船合同胶葛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津海法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讯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构成由审讯员赵清泉担任审讯长,审讯员李彤、代办署理审讯员李善川加入的合议庭,员孙超担任法庭记实,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松泰公司的委托代办署理人李振海,被上诉人三友公司的委托代办署理人黄道翔到庭加入诉讼,原审被告诚鹏欣公司经本院传唤,无合理来由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天津诚鹏欣商贸无限公司。

三友公司于二审期间弥补提交如下:一、松泰公司致瑞安公司、亿通公司、金桥公司及三友公司的份函件,企图证明“新三友”轮靠港后未当即开舱卸货的缘由为松泰公司改换了涉案货色的查验机构。二、港务二公司为三友公司出具的证明,企图证明截至年月日,该轮现实提货吨,账面现存数量吨。

三、本裁判文书库消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元和小我操纵本裁判文书库消息牟取不法好处。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年月日,三友公司与诚鹏欣公司签定航次租船合同,合同商定:相关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合用于《水货色运输法则》及运价、规费的相关;三友公司为出租人,诚鹏欣公司为承租人;船名为“新三友”,货名为煤炭,分量为吨;起运港椒江锚地过驳,达到港汕头二公司;运价每吨元(不含税),预付定金元,运费余款于卸货前付清;滞期费率为每天元;装载刻日和卸船刻日均为小时,船舶抵达装、卸货港锚地起算,两港时间归并利用;船舶到卸货港卸货前付清运费和船舶滞期费,不然三友公司有权关舱并有权滞留响应的货色变卖抵做运费和滞期费,形成待港耽搁的时间计入滞期费时间计较;诚鹏欣公司应放置船舶两港一个平安泊位进行装、卸货色,半途不移泊。年月日时分三友公司所属的“新三友”轮抵达椒江锚地并靠妥“亿通”轮过驳,月日时分装妥封舱开航,月日时分“新三友”轮在汕头港锚地待泊,月日时分“新三友”轮靠妥,月日时分卸空。松泰公司于月日向三友公司领取运费元。月日,三友公司估计留置吨摆布的煤炭,储具有汕头港务集团无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港务二公司)“航修东”场地,因为散装货色卸货及水尺计量的特点,现实卸货吨。三友公司别离于月日和日向松泰公司发函奉告其提走多卸货色。

本案中,三友公司与诚鹏欣公司签定的《航次租船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义暗示,且不违反法令、行规的强制性,无效,两边应依约履行。

一、本裁判文书库发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根据法令与审讯公开的准绳予以公开。若相关当事人对相关消息内容有的,可向发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代表人:陈岳松,该公司总司理。

委托代办署理人:黄道翔,该公司人员。

松泰公司不服原审讯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讯决第一、二、三项,驳回三友公司的全数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友公司承担。次要来由:(一)三友公司主意涉案滞期费。起首,松泰公司与汕头港务集团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集团公司)有持久合作关系,故装载松泰公司货色的船舶无需松泰公司打点相关手续即可驶入汕头港卸货。本案中,港务部分未放置“新三友”轮进港的缘由系该轮不克不及靠港后当即开舱卸货。其次,“新三友”轮在抵达汕头港锚地后未与收货人松泰公司联系。松泰公司在年月日得知“新三友”轮抵达汕头港锚地后,当即与三友公司联系等事宜,故不具有松泰公司在月日至日期间拒收货色的景象。最初,“新三友”轮在月日时分靠妥汕头港船埠,至日时分与港务二公司签定《货色仓储和谈》后才起头卸货的现实,证明“新三友”轮滞留卸货港锚地的实在缘由系因未收到运费、滞期费而开舱卸货。综上,三友公司主意其停靠卸货港锚地期间发生的滞期费。(二)港务集团公司运输营业部别离于年月日、年月日出具了《证明》及《回函》,此中记录“新三友”轮于年月日抵达汕头港锚地后,即可放置进港卸货;港务集团公司未放置该轮进港的缘由系其自称未收齐运费,不克不及靠港后当即开舱卸货;该轮在月日靠港后开舱卸货,直至月日晚才开舱。(三)三友公司留置涉案货色。起首,三友公司留置货色无合同根据。三友公司与诚鹏欣签定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虽商定了留置条目,但因诚鹏欣公司非涉案货色的所有人,故其对松泰公司的货色设立留置权。其次,三友公司留置货色无法令根据。“新三友”轮未靠妥卸货港船埠前,三友公司的债务未届了债期,不合适《国内水货色运输法则》第四十条的留置前提。最初,三友公司在月日至月日留置松泰公司整船货色,留置货色价值远远超出其主意的运费和滞期费数额。月日晚开舱卸货后,三友公司留置松泰公司吨货色,价值约多万元,其留置货色的价值亦远超出其主意的滞期费数额。三友公司留置货色的行为违反《国内水货色运输法则》第四十条之,属于不法留置。

关于涉案航次滞期费能否发生及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因滞期费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装、卸货时间跨越商定的装、卸货刻日所发生的费用,故认定滞期费能否发生及其数额,应起首确定装、卸货起止时间。按照三友公司与诚鹏欣公司《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抵达装、卸货港锚地起算,两港时间归并利用。如船舶发生滞期由承租人(货主)承担”之商定,涉案航次装、卸货起始时间为船舶抵达装、卸货港锚地时间。因两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装、卸货终止时间作出商定,原审法院将终止时间确定为装、卸货功课完毕时间。该认定合适航运实务老例、公允合理。原审法院按照上述尺度,确定涉案船舶的装、卸货时间为小时,减去两边合同商定的装、卸货刻日小时,确定涉案航次中船舶滞期时间为小时,进而确定诚鹏欣公司依约应领取三友公司滞期费数额为元,合适两边当事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商定。

关于留置货色数量能否合理问题。按照《中华人民法律王法公法》第八十“留置的范畴包罗主债务及利钱、违约金、损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之,三友公司有权在上述法令的留置的范畴内,留置响应的运输货色。按照松泰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煤炭买卖合同》的记录,“新三友”轮运载的煤炭品种为块煤及原煤,价钱别离为元吨及元吨。据此,三友公司留置吨煤炭,数量合理。原审法院确认三友公司对吨煤炭享有留置权,并无不妥。

关于留置权问题,按照三友公司与诚鹏欣公司签定的航次租船合同的商定,若卸货前诚鹏欣公司未付清运费和船舶滞期费,三友公司有权滞留响应的货色。此外,国内水货色运输合同履行完毕,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按照商定领取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承运人对响应的运输货色享有留置权,因而三友公司按照法令也享有留置权。三友公司按照其与诚鹏欣公司签定的航次租船合同运输涉案货色,涉案货色是三友公司拥有的货色。因为留置货色时,松泰公司并未供给货色单价,三友公司主意其时的市场价为每吨元至元之间,按照松泰公司原审中供给的煤炭买卖合同,涉案货色的单价在每吨元到元之间,因而三友公司留置时参照的市场价属于合理尺度。按照此尺度,三友公司留置吨煤炭价值元到元之间,与其的滞期费丧失价值相当。因三友公司多卸货色是因为客观缘由形成,对于多卸货色并无拥有的企图,松泰公司随时能够提走多卸货色,因而三友公司留置吨货色的数量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对于三友公司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汕头市松泰燃料无限公司承担。

委托代办署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为航次租船合同胶葛。争议核心为:、涉案航次滞期费能否发生,数额若何确定;、三友公司能否有权留置松泰公司所有的涉案货色,留置货色的数量能否合理。

本院除认定原审讯决查明的现实外,另查明:三友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帆海日记》记录,年月日时分,通过高频与港调联系,打算直靠港务二公司,口岸代办署理亦通知我轮靠泊;时分,通过机舱换油,接口岸代办署理通知,靠泊打算打消。月日时分,接港调通知进靠港务二公司;时分,靠妥港务二公司船埠。期间,三友公司未接到港务部分相关“新三友”轮进港靠泊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

代表人:张小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松泰燃料无限公司。

民事

诚鹏欣公司未弥补提交。

以上现实,有三友公司原审中提交的《帆海日记》予以佐证。

审讯长赵清泉

审讯员李彤

关于滞期费的金额问题,涉案船舶在装货港留港时间为小时分钟,在卸货港留港时间为小时分钟,共计小时,减去两港答应刻日共计小时,合计小时,按照滞期费率每天元的尺度计较,滞期费金额为元。

四、未经许可,任何贸易性网站不得成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成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罗全数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本裁判文书库消息。

松泰公司质证认为,对一的实在性予以承认,但该份函件在原审中曾经构成,不属于新,且对三友公司的证明目标不予承认;对二的实在性不予承认,三友公司留置货色数量为吨。

代办署理审讯员李善川

松泰公司主意因“新三友”轮滞留卸货港锚地系其本身缘由所致,且该轮在靠港后开舱卸货,故三友公司收取滞期费。按照《最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者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义务供给加以证明”之,松泰公司需对其上述主意承担举证义务。松泰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港务集团公司运输营业部出具的《回函》,企图证明其该项主意。因该为港务集团公司运输营业部针对松泰公司年月日《律师函》作出的答复,从构成时间及内容看,系在过后对当实作出的申明。且《回函》的表示形式为相关单元提出的证书,其上仅加盖港务集团公司运输营业部的印章,形式上不合适《最高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年月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由相关单元向提出的证书,应由单元担任人签名或盖印,并加盖单元印章”之。同时,本案现有的其他亦不克不及对松泰公司的前述主以佐证。故本院对《回函》证明力不予认定。三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航次的《帆海日记》。因《帆海日记》系对船舶航行、功课的原始记实,能够反映涉案航次船舶运输的过程,故该当作为认定案件现实的根据。按照《帆海日记》记录,年月日时分,口岸代办署理通知“新三友”轮靠泊,月日时分,口岸代办署理通知靠泊打算打消。直至月日时分,口岸安排通知“新三友”轮进靠港务二公司。据此,可认定“新三友”轮滞留卸货港锚地系因其未接到口岸安排靠泊通知,并非其本身缘由所致。综上,松泰公司的上述主意缺乏现实根据,不克不及成立,本院不予支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松泰公司于二审期间弥补提交如下:一、松泰公司致港务集团公司《律师函》,证明松泰公司发函要求港务集团公司对“新三友”轮靠港卸货能否需松泰公司打点响应手续;港务集团公司直至月日才放置该轮靠港打算,能否因该轮此前暗示靠港后不会开舱卸货、直至其运费和滞期费事宜获得处理所形成以及该轮靠港后未当即开舱卸货,能否因该轮开舱惹起等事项予以书面回答。二、港务集团公司运输营业部《回函》,证明港务集团公司运输营业部就松泰公司前述事项回答:按照港务集团公司及松泰公司持久操作模式,“新三友”轮抵港后即可放置进港卸货,无需松泰公司别的打点卸货手续;港务集团公司未放置该轮进港的缘由为该轮称未收齐运费,不克不及靠港后当即开舱卸货;该轮月日靠港后,开舱卸货,直至月日才开舱。三、三友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份《商务函》,企图证明三友公司迟延进港的缘由为未收到涉案航次的运费及滞期费。

委托代办署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无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航次租船合同胶葛。三友公司与诚鹏欣公司签定的航次租船合同是两边实在意义暗示,且三友公司具备国内水运输运营天分,故该合同应认定无效。三友公司是出租人,诚鹏欣公司是承租人。三友公司按照合同商定供给“新三友”轮,且已完成涉案航次的运输,可是直至年月日之前,无证明诚鹏欣公司为涉案船舶在卸货港放置好平安泊位。因诚鹏欣公司具有违约行为,故因而发生的滞期费该当由诚鹏欣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津高民四终字第号

代表人:陈道良,该公司总司理。

关于三友公司能否有权留置松泰公司所有的货色问题。因本案系在沿海货色运输中发生的胶葛,该当合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相关,该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领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响应的运输货色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本案中,三友公司与诚鹏欣公司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商定,诚鹏欣公司需在船舶到卸货港卸货前付清运费及滞期费。鉴于诚鹏欣公司未依约履行上述领取权利,故三友公司有权留置其响应的运输货色。松泰公司关于三友公司留置其所有的货色的主意不克不及成立,本院不予支撑。

员孙超

三友公司以诚鹏欣公司未领取涉案航次滞期费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告状讼,请求判令诚鹏欣公司向三友公司领取滞期费元;诚鹏欣公司承担截至告状之日因留置货色而发生的装卸费、仓储费元(按照三友公司与仓储单元的《货色仓储和谈》暂定的数额,具体数额以致施行之日仓储单元应收的费用为准),松泰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义务;确认三友公司对其留置的货色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诚鹏欣公司及松泰公司承担。

本院在分析阐发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看法后认为,因两边当事人对一的实在性无,故对其实在性予以认定。该组可证来岁月日,松泰公司拟委托外轮理货公司进行货损查验;年月日,因外轮理货公司不接管货色受损金额查验的委托,松泰公司另行委托中国查验集团汕头分公司进行货损程度、受损金额查验,英斯贝克公司进行货色质量查验;年月日晚,英斯贝克公司、松泰公司、亿通公司及广州海江安全公估无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登“新三友”轮处置涉案货色查验等事宜。因二为传真件且无相关径证明,故对其实在性不予认定。

关于三友公司主意的因留置货色而发生的装卸费、仓储费,并无证明三友公司曾经现实领取,故对于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撑。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五条之,判决:一、诚鹏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友公司领取滞期费元;二、诚鹏欣公司若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权利,该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钱;三、三友公司对涉案吨煤炭享有留置权;四、驳回三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三友公司承担元,诚鹏欣公司承担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三友公司持有编号为交浙的水运输许可证,起止日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本院在分析阐发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看法后认为,因松泰公司提交了一的原件供法庭查对,故本院对该的实在性予以认定。因两边当事人对二、三的实在性无,故对上述的实在性亦予以认定。一、二可证来岁月日松泰公司就“新三友”轮迟延靠港卸货事宜向港务集团公司发送《律师函》,年月日港务集团公司运输营业部向松泰公司出具《回函》的现实。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综上,原审讯决认定现实根基清晰,合用法令准确。松泰公司提出的上诉来由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判决如下:

三友公司答辩称:(一)关于“新三友”轮不克不及靠港的缘由。年月日“新三友”轮抵达汕头港后,口岸安排的打算原为该轮间接进靠港务二公司船埠。但松泰公司以“新三友”轮运载的煤炭从上一船舶“亿通”轮过驳至该轮时发生货损、货差为由,通知口岸安排暂不放置该轮靠港。后口岸代办署理通知“新三友”轮靠泊打算打消。“新三友”轮在锚地期待期间向诚鹏欣公司及松泰公司发出了一系列《商务函》,要求其尽晨安排泊位并奉告船舶滞留锚地将发生的响应后果。但松泰公司以与“亿通”轮协商货损补偿事宜为由,未予放置。其间三友公司多次单方联系港务集团公司要求靠港卸货,但港务集团公司均回答没有靠港的可能。(二)关于靠港后开舱卸货时间推迟的缘由。在“新三友”轮靠港前,松泰公司及三友公司配合委托汕头市中理外轮理货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轮理货公司)对货色进行数量查验。后因松泰公司不承认外轮理货公司的查验成果,又另行委托了中国查验认证集团广东公司汕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查验集团汕头分公司)对货色进行数量查验,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查验无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斯贝克公司)进行质量查验。此外,松泰公司通知惠州市金桥海运无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天津瑞安物流无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及天津亿通华瑞船务无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派员上船查验。此中“亿通”汽船东要求在日晚登船查验。上述缘由导致“新三友”轮靠港后开舱卸货时间推迟,不具有三友公司因未收到运费而开舱卸货的景象。(三)关于留置货色的性问题。三友公司与诚鹏欣公司签定的《航次租船合同》不违反法令、行规的性,无效。三友公司以依约履行权利后未收到运费和滞期费为由留置响应货色,合适相关法令的。且三友公司与港务二公司签定的《货色仓储和谈》中商定留置吨摆布货色,其价值与欠付滞期费数额相当,留置货色的数量合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松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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