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佛山市纵宇钢材商业无限公司、李统、李东艳、李国强、广东诚通物流无限公司告贷合同胶葛一案,现已审理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通知布告送达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纵宇钢材商业无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令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了债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分行汇票垫款的过期利钱3715088.76元;二、被告李统、李东艳、李国强对被告佛山市纵宇钢材商业无限公司上述债权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了债义务;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纵宇钢材商业无限公司追偿;三、驳回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通知布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通知布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特此通知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