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被告广州力行国际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诉你司告贷合同胶葛一案曾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体例无法向你司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司通知布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铭菲纳咖啡食物无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力行国际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告贷169000元及利钱(利钱以169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被告广州力行国际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权利,该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钱。案件受理费4092元,由被告广州铭菲纳咖啡食物无限公司承担。自通知布告之日起颠末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通知布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过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