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柱:
京公网安备:5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2016)粤0111民初字4574号
被告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无限公司诉陈家柱、被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无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富安全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灵活车交通变乱义务胶葛一案,本院现曾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向你(方)通知布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1民初字4574号民事,通知布告期为六十日,期满视为送达。依上述判决,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富安全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补偿被告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无限公司车辆维修费、评估费、交通施救费丧失共计38709.2元。另本案受理费7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富安全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承担(上述诉讼费被告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无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中国人民财富安全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间接向其领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
特此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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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
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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